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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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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的含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2)对申请在先的限制
  禁止与在先权利冲突、禁止恶意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自愿,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注意:烟草制品强制注册,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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