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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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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我们注意到您在研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中,有些意见与其他学者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您能说说观点上的区别和具体的理由吗?

  谈: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也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简称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

  我国立法将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称之为监护人替代责任,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对于精神病人,均应设定监护人,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不是监护人,而是亲权人,是以其亲权人的身份,成为法定代理人,只有父母双亡,或者丧失亲权等,才可能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因此,以监护人替代责任称谓这一制度,并不周延,以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称之,最为准确。形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民法通则》混淆了监护权与亲权的界限,将亲权混同于监护权。在理论上,多数学者沿袭立法上的失误,亦把亲权归置于监护权的概念之中,实际上取消了亲权的概念。亲权与监护权具有明显的界限,是两种不同的身份权,应当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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