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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20天的时间内已经2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两次都出警,第一次出警仅口头警告,第二次出警,带回警局做笔录,我作为被伤害者家属,有以下几个问题。 1、警察以普通口角纠纷案处理,合适吗?2、故意损害他人财务,他人身体,造成我的家属,心率不齐,头痛,难受,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突然冲过来打人,是否犯法,这个精神疾病的人与警察的对话是清晰的,那么他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再次攻击怎么办,可以要求警察强制送去精神病院吗?这需要经过家属同意吗?谢谢!请问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20天的时间内已经2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那么他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损害赔偿 2019-07-16 21: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故意伤害罪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 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两类自然人的能力内容既然说是“限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纯粹的受利益、不用负担义务而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不受限制。
    比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还必须是他们对于行为的标的价值能够理解,并可以想象得到行为做出后将会带来的后果。因此《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上述范围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识是法律行为的,“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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