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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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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有哪些?无因管理是没有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的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和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构成这一要件,我们需要从“事务”“他人事务”“管理”这三点做着重理解,以明确其内涵。

  1、所谓事务,对于此理解较为宽泛可以是人们生活中有关的所有事项,例如代交房租,水电费,也可以是非经济性的,例如,收留迷失儿童并将其送回家,即可以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意识行为,继续行为,单一事项,多数事项,这些均属于事务的范畴。但其还是有一定限制,以下事务并不属于无因管理事务:

  (1)非法事务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比如为他人看管赃物不发生无因管理;

  (2)本人专属的事务,这种事务必须由本人亲为处理,他人不得代办,比如结婚,离婚;

  (3)单纯的不作为义务,如非物权所有人对物权所有人的义务;

  (4)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例如,公司股东的投票,若经过本人授权的话就产生约定义务;

  (5)不能适用于发生债的关系事务,如宗教上的,社交上的事务。

  2、所谓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的内容及实现该事务的利益应属于他人或与他人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纯粹为自己的事务是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的,通常依照事务的性质,我们可以把他人事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客观他人事务,这类事务是指从客观权利的归属上我们就很容易判定该事务归属他人,如为他人照看牲畜,救助遇困者。保管并返还遗失物。

  第二类是主观他人事物,这类事务客观权利归属难以判断;因为该事务出现并不当然与特定人有关,它需要依据管理人的意思来判断事务的归属,其又称中性事务,如购买商品,若是为了自己利益的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若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3、所谓的管理,这里的管理应做宽泛的理解,不仅是指管理还应包括服务,它是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管理人的行为不限于单纯的管理,如保存、改良以及利用,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例如为避免他人受破产宣告,而处分其财产,或于必要时解除合同。无因管理上的管理事务较之委任合同上的处理事务范围更广泛,其并不受本人特定目的的限制。[page]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法律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需要指出的这里的义务都是积极的作为义务,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是和无因管理无关的。

  1、所谓的法定义务,是指现行法律中所直接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仅仅限于民法,它还包括所有的私法和公法。例如私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遗嘱执行,破产管理义务。公法上的义务,如消防队员抢救遭受火灾的他人财物,警察保护公民,抓捕罪犯的义务。以上这些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都属于法定义务的范围。

  2、所谓约定义务,是指管理人与本人双方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基于与本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基于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通常存在委托,承揽,雇佣,合伙等合同关系,管理人依此合同关系负有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因而不属于无因管理。另外,若管理人在按约定的义务管理本人事务时,其超出合同中约定义务则可能成为无因管理,例如受雇人根据约定为雇佣人建筑房屋,由于雇用人提供建材不足房屋只建了一半,为了尽快完工,受雇人自筹建材及时把房屋建成,其自筹建材部分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那么受雇人这种自筹建材的行为就构成无因管理。

  3、判断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客观事实情况为准,应以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是为准。例如管理人本来没有义务,但是其主观上却认为有义务而进行事务管理,此时就构成无因管理,而不能因为其主观认为有义务,而判定管理人有义务从而否定其无因管理,或者管理人认为其没有义务而去管理事务,此时管理人仍不构成无因管理。又例如,管理人原无管理义务,但与管理时有义务的,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而管理人原有管理义务,但管理时已经没有义务的,就没有义务时起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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