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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一、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二)犯罪未得逞。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三、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

刑事辩护 2018-12-05 07: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构成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五个方面。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尽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结构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
  •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的笼统概念。
    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特征: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其成立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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