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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五头母猪 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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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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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防风险意识也水涨船高。现在连养猪也投有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合同引发争议。12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文汉保险金1000元、张林才保险金2000元、宋志全保险金1000元、刘迪保险金1000元。

  原告刘文汉、张林才、宋志全于2008年7月18日、刘迪于2008年10月6日以繁育母猪为保险标的向被告方分别投保2头、10头、1头、2头,并分别缴纳保费24元、120元、12元、2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养殖业保险投保清册(附加投保人明细)。每头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投保后,原告刘文汉的母猪于2008年8月17日死亡1头,张林才的母猪于2008年8月6日死亡2头,宋志全的母猪于2008年8月18日死亡1头,均经被告工作人员赵新中现场勘查;刘迪的母猪于2008年10月8日死亡2头(已赔付1头),经被告的工作人员杨振现场勘查。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原告以能繁母猪为保险标的向被告投保,被告方收取保费后,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被告专用章的养殖业保险投保清册,至此双方已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被告称母猪死亡不在保险期内,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应以保险签订日期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原告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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