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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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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是被申请人履行保全义务的根据。采取的保全措施是裁定书中因保全的对象不同而确定的保全方法。因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是仲裁程序的一种救济方法,所以保全的措施也是临时的。关于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应采取哪些方法,仲裁法没有作规定。根据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保全财产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1)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保全的不动产或者笨重的动产,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的办法。查封的特点:查封的对象是不动产或者是比较笨重且不易移动的财产;查封的地点是财产原来所在地;查封的财产不准所有权人使用、转移、变卖、毁坏等。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坏等行为的,将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对其采取妨害民诉强制措施。也不能将其财物作为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标的物,判给本案以外的当事人。但是,如果查封的财物确系抵押物、留置物的,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扣押。扣押是人民法院将保全的动产转移到另外的地方予以保存,或者就地扣留的办法。扣押措施的特点是:扣押的对象一般是动产;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到异地,个别情况也可以就地;扣押的财物必须指定保管人,以防止财产流失,或者被他人转移、变卖等。如果扣押的财物是被申请人的生产工具,为了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也可以扣押该项财物的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该项财物产权的转移手续。扣押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必要时,还要指定财产监督人,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负责保管扣押财产的人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3)冻结。冻结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保全人的存款,予以阻止流动或变动的办法。冻结保全措施的特点是:冻结的对象只能是存入金融部门的金钱;冻结后即阻止被申请人使用存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在经济领域中流动、支取、划拨等。人民法院制作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有关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由有关的银行、信用社协助完成;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应通知被申请人;冻结的时间只能是6个月,期间届满还应续办冻结手续,否则视为解冻。使用冻结的方法,一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他及时行使抗辩的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二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使用被冻结的财产与他人继续进行经济往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促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便于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执行。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人民法院让被申请保全人保证将来能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的办法。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前,提供财物、金钱、人的担保后,就不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这种措施对被申请人来讲,比较缓和,易于接受,也比较灵活,可以在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前使用,也可以在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后使用。如果被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5)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保全财产的措施外的方法。比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保全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使用等其他行为。变卖被申请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保存价款等。采取这些措施,限制被申请人使用,待裁决生效供执行。

  (6)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结束。人民法院对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即宣告暂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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