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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阶段性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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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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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仲裁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即生效,一直维持到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才失去它的法律效力。因为裁定是解决程序和程序中的问题,不涉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争议问题,不涉及适用民事、经济实体法律。所以,它的生效时间和民诉的裁定的生效时间一样。

  2.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与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变更和结束。因为财产保全裁定是为仲裁程序服务的,当事人不服裁定依法不准许上诉,只能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所以,财产保全裁定对仲裁程序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产生法律效力。

  3.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财产保全裁定生效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必须依据裁定书中确定的保全的财产、范围及适用的措施进行保全行为。在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的,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有权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已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如在法定时间15天内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驳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财产保全裁定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诉期间不得抵制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对保全的财产不得使用、转移、毁坏等;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保全的财产有故意损害行为的,而且有损害结果,人民法院视损害情节轻重,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对其采取妨害民诉强制措施。

  5.保全财产裁定对社会的约束力。保全财产裁定生效,有责任协助人民法院完成财产保全任务的有关部门、机关或个人必须依据裁定书中确定的内容进行法定保全行为。比如,金融部门按照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存款予以冻结;有关机关和个人为当事人保管财物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否则,将会以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而被采取妨害民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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