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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上诉对象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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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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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的上诉对象是指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下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2、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3、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

  二、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标准是什么?

  1、当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时,如果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则不准撤回上诉。

  2、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都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3、从性质上而言,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在程序上的请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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