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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撞伤过路人 车主无错免责乘客有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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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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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先生乘坐黎女士的汽车外出,下车开门时,车门将骑车而来的白女士撞伤。白女士遂将将郑先生、黎女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方赔偿损失24000余元。

  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郑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乘车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开车门时将骑车行驶的白女士撞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郑先生赔偿,被告黎女士无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黎女士为白女士垫付的住院押金,应由白女士返还,但其为白女士支付的医疗费,因白女士并非事故责任人,故被告黎女士应向事故责任方主张或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白女士17000余元,郑先生赔偿白女士损失6900余元,白女士返还黎女士住院押金3000元。

  审理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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