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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撞上小轿车 未获赔者再次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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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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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交通事故伤者之一要求肇事双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740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双方按责赔偿,因保险公司已先期承担了保险责任,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8日,在延庆县永宁镇西关村南路口处,被告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被告赵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裴某和其车上的原告赵女士受伤。

  经延庆县交通大队责任认定,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女士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被告赵某为原告支付现金2000元,原告的伤情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10%。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4000余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2008年9月裴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5万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裴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二被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完毕,因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裴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300余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200余元。被告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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