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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意外摔伤获赔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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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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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摔伤,学校、旅行社及大观园被告上法庭。10月14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唐小宇(化名)合理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由学校和旅行社各担责40%即分别赔偿2万余元;由大观园担责20%即赔偿1万余元。

  2006年3月,14岁的唐小宇就读的学校与旅行社签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操作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提供车辆、导游等内容。事后,旅行社与大观园达成口头约定,由旅行社支付其价款后安排学生至大观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月25日,学校老师、旅行社人员带领学生到大观园,大观园派员作景点讲解。下午2时许,唐小宇在大观园成人区活动吊环时不慎从上摔下受伤。唐小宇受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唐小宇因高空坠落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错位明显,评定为10级伤残。今年4月,唐小宇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唐小宇的代理人诉称,学校、旅行社安排学生至大观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唐小宇摔伤,学校作为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未尽谨慎的照管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中的安全保护义务,大观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学校、旅行社及大观园共同赔偿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小宇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说明学校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作为承接并具体安排该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旅行社,其未提供安全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疏于管理、防范,故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大观园而言,其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对唐小宇在园内的活动,因其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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