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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就读大学生,2012年11月份我参加了我们学校组织了一场比赛,比赛项目是协力竞走,由于裁判没有提前说明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加之比赛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失当,在比赛的过程中我不小心摔倒,磕掉了一颗牙齿。当时情况紧急,我进了一所私立的口腔门诊就诊,之前学校领导说治疗费的事儿学校一定会管,但是几周后治疗完了找了几次校领导,学校一直没有表态,找各种借口,一会儿说发票不合适,因为我拿到的发票是手写发票,学校说要机打的才行,一会儿又说我拿到的病例不合适,说病例要全省统一的病例纸张写出来的才行,就此,我想咨询一下各位专家,这事儿我该怎么处理???谢谢谢谢!!!

其他 2020-04-01 0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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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按你描述的案情,学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当然以上的赔偿项目还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比如:误工费由受伤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住院天数及受伤者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及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由住院的天数及省内省外住院等决定;伤残赔偿金由所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及几级伤残等因素决定。
  • 你好: 按你描述的案情,学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当然以上的赔偿项目还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比如:误工费由受伤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住院天数及受伤者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及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由住院的天数及省内省外住院等决定;伤残赔偿金由所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及几级伤残等因素决定。
  • 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担的义务:
    1、【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学生在学校摔倒,如果学生没满十岁则由学校承担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的话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学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学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 按你描述的案情,学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当然以上的赔偿项目还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比如:误工费由受伤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住院天数及受伤者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及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由住院的天数及省内省外住院等决定;伤残赔偿金由所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及几级伤残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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