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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房屋时也应签署书面协议 否则房客房东都可随时“违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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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与房东续租房屋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续签书面协议。未到约定租赁期满,房客便突然提出退租,房东竟拿他们双方曾经签署过的原租赁协议来约束房客,这样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近日,瑶海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

  2007年5月26日,房客黄某与房东张某就“豪世·优庭”1栋4单元707B房屋签订为期6个月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即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07年11月26日止,按季度付钱,张某收取黄某500元押金。2007年11月23日,双方在原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口头约定由黄某继续租赁张某的房屋,因此张某再次收取黄某三个月(即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2月26日)的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共计1875元,之前收取的500元押金也未退还。

  2007年12月20日,黄某要求退租,并要求张某退还多余的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及押金500元,共计人民币1859.8元,可张某却以黄某突然提出退租,没有按原租赁协议约定提前20天通知其为由,认为黄某违约,不愿全额退款。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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