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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受伤达成协议后反悔 法院依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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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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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不满赔偿协议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是被告开县巫山乡卫生院的合同制职工。2001年10月14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先后在被告处和开县人民医院医治。同年11月23日治疗终结出院,原告为此所花费的医疗及相关等费用已由被告全部结清。2007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巫山乡卫生院一次性支付周某44180元,周某自愿放弃一切追诉的权利,不再向巫山乡卫生院提任何其他要求。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同年12月12日,原告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4009元,并要求撤销其与被告所签订的调解协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且已实际履行的调解协议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定无效或者撤销之情形,原告诉讼的理由和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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