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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被告又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讼 2019-01-10 13: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共有人中部分人员起诉,法院一定会立案受理。 因为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必须受理。但是,立案并不表示原告一定能胜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1,质量约定不明确  2,履行地点不明确  3,付款期限不明确  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计量方法不明确  8,检验标准不明确上面的漏洞出现多因为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 有哪些二手房中介买卖纠纷,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类:随意拗断定金。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
      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
    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  第七类:房屋面积不真实。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
  • 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受害方愿意的话,可以撇开协议,按侵权责任法起诉,但如果对方拿出已签订的协议作为抗辩,要求按协议履行,案件即转化为合同或曰协议纠纷,争议的案由、适用的法律都发生变化。再有争议,是协议的效力问题,或者受害人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协议的问题,以及协议的履行问题。
    有达成的赔偿协议,协议有效,应按协议处理赔偿问题,不要再撇开协议,按侵权责任法起诉了。即使对协议反悔,也要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撤销协议。待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再按照侵权责任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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