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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不慎撞伤他人 积极赔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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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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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自卸货车拉混凝土至长丰县双吴路邓大郢段施工工地,在工地内卸混凝土时将正在施工的曹某某轧伤。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人董某某一次性赔偿曹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施工工地作业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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