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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贷款”未还留不良记录 银行未举证被判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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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巫山县居民李某近日在买房贷款时被告知,自己因为20年前一笔5000元的“贷款”至今未还,被银行征信系统列入贷款“黑名单”,感到委屈的李某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当地法院日前宣判,银行因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被判败诉。

  2011年5月,李某因购买巫山县“江临天下”小区商品房向中国农业银行巫山支行申请贷款,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农行以李先生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银行(下称农商行)存有不良记录而不予贷款。

  李某当即前往农商行,经查询,得知农商行征信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来源于自己1991年在农商行改制前的“巫山县秀峰信用合作社”(下称信合)贷款5000元,至今未还。信合借款契约上借款人签(章)处有李先生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并盖有李先生的私人印章,但李先生的签名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均为信合工作人员所填写。

  该案诉至法院后,被告农商行辩称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只需出示借款人印章和身份证即可,无需借款人亲笔签名。但被告农商行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农商行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改制前的相关规定,将原告李某列入银行系统“黑名单”,致使其贷款不能实现,名誉受到侵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遂判决,由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原告李某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同时在巫山县电视台刊登道歉声明。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改制前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资料不齐,手续不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由于违约记录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并公开道歉,法院应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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