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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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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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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共同管辖的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是基于某些牵连关系发生的。比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在—个法院管辖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不在—个法院管辖区等,均发生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的适用情形】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共同管辖的处理方法】

  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库安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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