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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2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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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大部分和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对于专属的管辖当中出现的各种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由专属的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信用证的纠纷和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时的适用条款的效力,我国的法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原则上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的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的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对于管辖权有特别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上述法律或者是条约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确定管辖权。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接待、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2、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组织因为在涉外商事活动当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权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财产权等方面侵权损害赔偿

  3、信用证纠纷。就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

  4、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自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者域外的仲裁机构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决某一个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该以裁决的处理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因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5、审查有关的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给予确认。另一类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当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6、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事商事裁决的案件。包括:

  申请承认外国或者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民商事的裁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人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法院民商事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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