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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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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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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即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只维持到起诉前,当事人起诉后应重新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再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起诉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案件审结及执行完毕时止。

由于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有不同观点,导致出现下列问题:

1、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办案法官担心一旦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效力只维持到起诉前,如诉讼中未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为保险起见,分别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分别缴纳了诉前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费。

2、有损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既然是诉讼程序上的事项,就应按统一规则进行操作,不应存在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有不同观点,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过于简单;二是《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但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十五日”是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间,在这期间当事人不行使诉权,后果是法院解除保全措施。这“十五”日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的期间,故依此条款认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起诉前是不准确的。

其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与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一样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有权解除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解除。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才规定如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反之,法院不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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