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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对被告收入诉前财产保全,原告、被告均提上诉,保全时间已过半年,一审诉前财产保全在二审期间有效吗?谢谢!一审对被告收入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时间已过半年,一审诉前财产保全在二审期间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19-02-14 14: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现提出了上诉,一审的判决效力就自动中止。
      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从下达判决之日起,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恢复,被告须按判决执行,否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则一审判决将不再有法律效力
  • 你好,财产保全有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 1、诉前财产保全的并没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其他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2、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全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并不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仍能要求强制执行。当然,其他债权人必须持有有效法律文书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有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这进一步证明,即使是有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但不能因此阻挡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其他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两者区别在于: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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