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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中逃犯归案后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2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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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对先归案的犯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其他在逃犯罪人归案,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下面笔者就常见的两个主要问题抒一己之见。

  一、被害人对后归案犯罪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受理

  对此,有人认为,被害人已对原到案被告人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再予受理;另有人认为,前后归案的被告人系必要共同诉讼,应撤销原判决,将全部犯罪人一并作为共同被告人重新审理。笔者认为,上述意见都有失偏颇,被害人对后归案犯罪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从法理上讲,侵权事实是请求权产生的原因之一。只要有侵权事实发生,就有请求权产生,这是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的应有之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后归案的被告人与先归案的被告人是共同侵权人,他们共同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被害人对他们都享有赔偿请求权,至于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和方式属于被害人权利行使的范畴,既可以一并请求全部侵权人共同赔偿,也可以分别请求各侵权人赔偿。当然,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有权依职权追回是法院基于查清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与被害人权利行使的自由并不冲突。因此,只要能确定先后归案的被告人系共同侵权人,被害人就享有对他们的赔偿请求权,无论何时行使,无论同时行使还是分别行使,都应得到保障,至于能否最终得到支持那是实体审理的事情。而且,被害人对后归案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虽与原诉讼基于同一事实,但被告人不同,不是重复起诉。因此,在被告人归案后,被害人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同时,必须明确,按照民事诉讼理论与相关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侵权的,各共同侵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系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但因在对先归案被告人主诉讼中后归案的被告人在逃,按照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1999〕217号)之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无法按民事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即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在逃同案犯作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但这种“不能”是基于被告人在逃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法院“应当通知而不通知”的违反程序法所致,故原诉讼并无不当,不能因在逃被告人归案而认定原诉讼错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受理后实体部分应如何处理

  对此,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首先,对后归案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与对先归案被告人诉讼请求相同的,应当予以驳回。因为,被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并不能因共同侵权人人数的不同和诉讼次数的不同而可以获得超额或重复赔偿。受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要求,实体利益已经在原诉讼中得以充分保护的,不再支持其超额或重复赔偿要求。

  其次,被害人对后归案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为承担先归案被告人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的,应当支持。因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虽然在先归案被告人的判决中已经对被害人应获得的赔偿利益进行了确定,但后归案被告人在先归案被告人的诉讼中没有作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并在判决中确定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仍享有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被害人对后归案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承担先归案被告人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再次,被害人对后归案的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与对先归案被告人的诉讼请求相比在赔偿范围或数额上有所增减的,应作如下处理:其一,如果增加诉讼请求,且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原审结束前已经发生的损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被害人在先归案被告人的诉讼中没有提出该诉讼请求,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损失的请求权,权利一经放弃,就不可恢复,故不应支持该诉讼请求。其二,如果增加诉讼请求,且增加的诉讼请求系先归案被告人的诉讼结案后又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继续治疗费等),应通知先归案被告人作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支持或不支持该诉讼请求的判决。因为,在此情况下,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前诉讼结束后又实际发生的损失,即使前诉讼中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参与了诉讼,被害人仍享有就这些损失向各共同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通知先归案被告人参加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的诉讼,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是否支持该诉讼请求的判决。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针对全部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诉讼,但被害人坚持在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先归案被告人共同参加诉讼。其三,如果减少诉讼请求。则应依该减少了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并对原诉讼判决中超出该诉讼请求的部分裁定终止执行。因为,权利可以放弃,被害人减少诉讼请求,是被害人放弃部分请求权,是自己权利行使的正当范畴。应当明确的是,被害人对后归案被告人诉讼中放弃的部分,其效力同样及于对先归案被告人的已决请求。因为,在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害人作为权利人只要放弃对某一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就放弃了对所有侵权人的该请求。因此,对先归案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执行时,应对被害人减少诉讼请求的部分以当事人放弃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已经执行的,应当执行回转,返还被告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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