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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明:建立健全民事诉讼的快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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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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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法典设定的程序制度是否完备,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具备了良好的解决纠纷的快速机制。近些年全国法院每年办结的各类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从诉讼程序着眼,应建立健全民事诉讼的快速机制。

  1.改革简易程序。修改简易程序要点包括:一次性审理原则、先行调解原则、当庭宣判原则、简化裁判文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等。

  2.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法律上设置非常简单快捷的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其根据在于案件大小与司法资源投入多少相对应。小额诉讼程序除可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外,程序上应当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其要点包括标准化诉状、一次开庭、限制反诉、限制上诉、简化裁判等。

  3.鼓励对民事纠纷的多途径解决。一是承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二是对劳动纠纷等案件确立先裁后审的制度,三是在案件主管上实行仲裁协议优先,并确立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限于程序性审查的原则。

  4.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即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答辩,被告不答辩或逾期答辩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或由法官依据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缺席裁判。强制答辩制度有利于形成争点,确定开庭审理的内容和范围。

  5.完善举证时效制度。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能力的提高,应当强化证据的失权效果,建立更加确定、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

  6.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其内容和功能主要包括两点:整理和确定诉讼争点,获取和固定证据。

  民事诉讼立法的首要目标应当是诉讼公正,所以,以诉讼速度为视角考察诉讼程序制度,决不能只顾速度,不顾其余,应当统筹进行价值权衡,尤其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权衡。这种权衡是一个复杂的制度设计过程,立法者的智慧十分重要,但是首要的还是这种价值权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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