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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原因和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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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暴力抗拒执行的成因  暴力抗拒执行的成因从趋势上看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其既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既有法律滞后的原因也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从地域性看既有文化、经济、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也有地域性格的原因。其本质原因是法制治理意识落后,“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水平和文化水平(包括法律意识水平)阶段性落后所致。

1、法院内部的原因和法院外部的原因。从内部看执法水平发展不平衡、执行能力受执行人员素质、执行人员数量及执行装备落后制约,缺乏有效的威慑、遏制力量和手段是形成暴力抗拒执行的成因之一。从外部看行政权干预司法权、部分行政首长法治意识淡薄;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制结构转换、社会财富分配差异亦是导致暴力抗拒执行的成因之一。此外,由政府行使行政权而产生的社会矛盾转化为群体性对抗法院的日常强制执行,也是暴力抗拒执行的成因之一。

2、法律滞后和执法不严的原因。现行执行法律滞后于其他法律的发展比较突出。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规范和随意,往往导致执行冲突。此外现行执行法律有些规范与现实脱节;有些规定各地在操作上认识也不一。如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处理,有的以拒执罪、妨害执行公务罪追究;有的仅处以司法拘留或罚款,缺乏严肃性。往往导致蔑视法律行为的升级。

3、地域文化、经济、法律意识及人群性格差异原因。现实存在的沿海与内地、南与北、东部与西部在文化、经济发达程度上的差异亦导致法律意识上的差异。不同地域间的族群性格、地域人群性格、城乡人群性格、环境心理情绪也存在差异。不注意这些差异、不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和预防措施,这些差异有可能成为形成暴力抗拒执行的潜在因素。善良、纯朴的民风仅凭不明真相的,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认知和传统习俗,往往成为族姓或不良动机者制造暴力抗拒执行的土壤。当然经济落后地区不等同于必然产生暴力抗拒执行,经济发达地区也不等同于必然不产生暴力抗拒执行。有些地区经济上去了,但文化却沦落了。当物质利益被提升至不适当的地位;物质利益的正当性被搁置时;两极分化尖锐时;为了利益而甘冒暴力抗拒执行的法律风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4、公权利法制意识与私权利合法意识阶段性落后原因。法制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标志。无论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的实现都必须遵循法制原则。但是,“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阶段性落后是今后长时期解决暴力抗法的制约因素。因此暴力抗法中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暴力抗拒执行将趋向公开化与隐蔽化结合的杂和型时期),只能有待于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减少。但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为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而最大限度的承担起严峻的执法义务,这是逐步消除暴力抗法的积极因素。

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危害1、妨害了国家审判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规定的各类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通过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事人耗费了时间、精力、财力提起诉讼,拿到的法律文书是书面意义的权益评价,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际和充分的保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使人民法院在现代社会中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阻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功能的信赖程度和期望值大大下降,为此,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而采用非法拘禁、拘留人质、强行扣押财物,甚至通过黑社会势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仅靠市场规则是不够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冲突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利而动,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和调整,社会必然出现混乱、欺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使案件无法执行,失去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节功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驶入歧途,陷于无序的混乱状态。

三、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对策1、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这是防范暴力抗拒执行情况发生的最根本的办法,教育干警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的修养,树立爱岗敬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在执行中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多为人民群众着想,理解当事人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差,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法院应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知识培训与学习,提高只干警业务水平,在学习中要注意对其审判阶段业务知识的掌握,因为执行需要这部分知识,否则执行干警遇到审判阶段的问题就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还没有执行就被难住了,谈何审查执行依据,谈何防范暴力抗拒执行。同时还要注重技能素质的提高,执行干警要有综合的社会活动技能,能处理一些特殊的情况,遇突发事件才能临危不乱,果断妥善处理。

2、设立执行预案制度,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执行法官在执行前,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社会背景、住所地亲朋情况、心理、性格特点等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并指定确实可行的执行方案,该方案中绝对要包括防范暴力抗拒执行的办法,这个方案就是执行预案。这样执行法官才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效的防范暴力抗拒执行。

3、制定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的有效办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宠爱的、庇护的被执行人是暴力抗拒执行的喜好者,是暴力抗拒执行的积极分子。从根本上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办法是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促成司法独立地位,改革人民法院的人事和机构,改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在人事任免上由上级法院决定后提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将法院的管辖与行政区划的设置脱钩。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由中央财政单列。在现阶段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办法是执行法官搞好社会联动,寻求全方位支持。既法院首先应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信任、支持,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部门保护,批条游说之行为公开暴光,使他们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4、完善执行立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快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规体系。“执行难”或“执行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反映。针对长期困绕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难”现状,笔者建议尽早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另外,要积极推进司法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排除种种干扰,以确保司法公正。

5、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方针。要立足国情、而对现实,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先例审判权有机结合起来,对重大、疑难、有影响、有可能触发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让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同志了解执行的法律规定,重视、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障碍和难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抵制非法干扰,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对执行中的抗法问题,要以预防为主、防治并举、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彻底铲除暴力抗法的生存条件,使暴力抗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6、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执行案件,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因此,对企业的执行要有大局意识,要注意把握好执行契机、执行气氛、执行尺度,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技巧,善于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和敌对情绪,决不能简单化。当前对改制企业的执行更要慎重稳妥,要从有利于企业的复苏、发展,有利于最终执结案件的原则出发,拟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对企业的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配套设施不搞“摘除”或“肢解”式的执行方式,防止因执行而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可以让有实力的企业以及有能力的主管部门为其提供担保,延期或暂缓执行,也可让当事人双方达在合解协议,延期或暂缓执行,也可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合解协议,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如产权转让、租赁经营、以物抵债等。对符合法定执行中止或终结条件的,应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对确需执行企业财产的,要做好执行前的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关心和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争取被执行人的理解和配合,审慎拟定和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集中优势兵力形成强大的执法威势。要注意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当地法院的配合,及时洞察和化解可能引发暴力抗法的因素,把肇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冷静、迅速处置执行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扩大,坚决制裁个别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7、快查严处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公检法三机关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提高对执行中暴力抗法问题的认识,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重定罪处罚;对执行过程中借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惩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员,应依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行中借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应依据刑法第275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分别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降格处理。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是党员干部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陈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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