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如果通过一个配资公司融资,认为一个股票第二天会大涨,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集合竞价买入一支股票,按交易规则是100%能买入的,但实际上后来发现没顺利买入,挂单时没任何跳窗提示买入不成功,后来在后台委托记录里才查看到原因是“存在对倒故自动撤了本人的单子”,但实际上本人不存在自卖自买的行为,而只是可能配资公司一个母帐户分了许多子帐户,但由于本人只是其中一个子帐户,可能有另一个子帐户有卖出动作,所以导致证券系统把我正常的买入以对倒为由自动废单,但该股票第二天涨停,则导致数十万的损失,请问在追讨配资公司责任时,仲裁中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因为对方的过错才导致本人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而配资公司以软件问题为由推卸责任免责,但细辨该过错,先排除幕后有人可能刻意通过交易终端藏暗门达到操纵交易外,理论上是软件公司在软件终端设计上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导致,只要软件公司与证券交易系统对每一个子帐户进行区分识别,然后与证券交易系统对接区分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则说明是软件本身就存在问题才导致客户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错误多次出现,属于知错也不改进的类型,故此可以逻辑上对配资公司或者软件公司基于软件原因推卸责任不存在不可抗拒的理由,既然不是不可抗拒原因,则就属于对方的责任,既然可以清晰认定责任又可以排除不可抗拒理由,就理所当然要承担过错造成的责任,想聆听一下你们专业人氏的看法如何?仲裁中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既然不是不可抗拒原因,既然可以清晰认定责任又可以排除不可抗拒理由

仲裁 2019-07-26 08: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证券交易税是以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以证券的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这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准备新开征的一种税。有价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和各种投资基金等资本证券。
    该税采取比例税率,并采取源泉控制法,以代理买卖证券的经营机构和证券的托管机构为证券交易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证券交易税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开始设立并逐步调整的(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当作平抑市场波动、鼓励市场发展的手段。
    既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证券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就不应不加区分地对待所有证券交易,而针对不同交易状况,设计不同的税收制度。  另外,目前仅对A、B股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证券交易所的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的交易予以免税,场外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实际上也没有征税,造成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人和个人却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这与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潮流显然不符。因此,逐步对各种交易行为和不同的股东交易行为按照差别税率统一征税,调整税制结构,降低税负水平,重点发挥税制对证券交易的调节作用,就成为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趋势。
  •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赤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