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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5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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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封建小农思想体系土崩瓦解的今天,维权事件和案例层出不穷。而在诸多维权案例当中,关于劳资双方的纠纷似乎从来没有过停止。作为人民内部存在的一种矛盾的表现,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合理、及时的规划部署是必须的,也是真正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客观的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很好的起到令行禁止的预期作用,甚至掀起了更大规模的波澜,这不得不让我们坐下来思考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怎样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怎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带来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劳动合同 法律缺陷 应对办法

  要想很好的解读《劳动合同法》,就必须了解法律的立法主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无论从司法程序还是立法动机方面,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一出发点是毋庸置疑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因为在日常的生产工作当中,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分配方式不能达到相应的公平、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照顾,法律要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劳资关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调节。从这个角度上说,在不抹杀《劳动合同法》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承认,一旦法律出台后,没有收到很好的社会发响反而激起了不必要的争论,那么法律就不够成熟,法律就需要探究、需要改进。

  在此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劳动合同法》条文中的缺陷之处,也没有必要引证学者们的一家之言。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大的方面是执政为民的产物,但是是否完全科学仍值得商榷。至于学者们指出的总总瑕疵,我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真正的缺陷。为什么一部看上去造福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得到广大劳动者的一致好评呢?我想至少有一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律以统一或者相似的手段调节的是千差万别的合作关系,这本来就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社会发展到今天,行业的细化已经远远不是我们常说的三百六十行了。各行各业甚至各个工种之间的差异都是巨大的,但是法律不可能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行业、每个工种,所以就出现了众口难调的局面。在看似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到保障的同时,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损害。第二,《劳动合同法》个别条例过于机械化或者说难以实现。最集中的表现为工会职能和劳动者薪金支付条款的规定方面。这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打不少的折扣,这一点立法、司法部门应该可以预测到,但是这种折扣确使劳动者最直观的看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异,政策与对策的出入,从而对整个法律的执行度充满了质疑。

  通俗的说,作为一部协调各方利益,尤其是劳资利益的法律。在调节双方利益方面,必然会触动一方的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作为一部新的法律条文,有个别因一己私利而拒不履行或者窃不履行的行为也肯定存在,这是目前这部《劳动合同法》面临的最大缺陷,也是任何同类法律不可回避的问题。

  法律能够实施下来,本身就说明它已经被论证过。作为一部已经成文的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面对法律中固有的瑕疵,推翻重来、另起炉灶是错误、武断的。我们至少应该肯定法律已经带来的积极影响,并在工作实践中去摒弃那些消极的方面。面对这部稍有争议的法律,我们至少有以下三种办法来减少争议。

  逐步完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指望刚刚经历从无到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面面俱到、非常完美,那是不现实的。它必须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自我修正、自我提高。作为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我个人不赞成《劳动合同法》去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因为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一样。《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应该来自于大量的基层考察,再用大量的实践去检验。具体的来讲,试行版使用后,群众的反映是个十分重要的信息。当然这不是法理依据,但是却可以从中发现许多法律折射出来的焦点问题、和利益争论点。发现这些问题争论的焦点后,我们就可以通过颁发补充条例或者行政公文的形式,对法律进行逐步完善。

  切实履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解决《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措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际上已经为《劳动合同法》指明了立法宗旨、施法原则。或许,这句话听起来有些空洞干瘪,但是如果彻底拿捏住“三个代表”的指导方针,至少目标不会偏差。“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什么?具体到《劳动合同法》上,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是迁就小群体;就是要让最广大人民看到法律带来的利益,而不是空洞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必然出现的法律,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劳动合同法》就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天平。充分的理解“三个代表”这一法理和依据,就为《劳动合同法》的成长、发展找到了灯塔。

  加强执法。执法是将法律有条文向现实转化的重要过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肯定会遇到各方面的阻力。相比立法,执法有时显得更为重要。执法的同时,是将法律的条文更加细致、准确的解释给人民群众;消除群众对法律的迷茫,其实比完善法律更重要。反过来说,如果执法不严,即使法律已经足够完善,却不能完全的发挥作用,也不是长久之计。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定都具有一定滞后性,成文法律不可避免会具有某方面的局限性。这是值得理解的规律,只有认识到这方面的规律,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真正形成一部主观目的与实际效果完全一致的《劳动合同法》。在法律本身不够成熟的前提下,把立法、执法和宣传有机的结合,不失为让法律发挥最大功效的最佳方法。

  参考文献: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 ]。2007-06-29.

  [2]李迎春。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J ]。2007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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