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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权行使的懈怠与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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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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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民事强制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这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发挥了空前的不可或缺的司法作用。然而,民事强制执行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给中国社会发展、经济腾飞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尤为突出的就是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

  所谓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是指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行使执行权的过程中,对那些符合执行程序、应予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给予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损害执行当事人相关权益的行为。当然,执行工作一直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对于任何一个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想使之得到很好的解决,首先要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在这里,笔者着重从这个方面对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问题作出一些探讨,并积极筹划、涉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原因。

  (一)、相关立法及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空白领域和薄弱环节。我们知道,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现有的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和完善。当然,《执行规定》以及2008年9月8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将执行工作过程涉及的诸多程序进行了细化,但是执行工作本身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整合,争取为执行工作创造一个更为优越、良好的法律环境。另外,有关执行工作的制度性建设也不够健全,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这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首要原因。

  (二)、执行权行使主体本身存在的问题。

  1、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深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前搞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缺乏必要的理论修养,更谈不上用这些理论去指导自己的执行工作;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加上个别情况下当事人言语刺激,很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怠于行使和滥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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