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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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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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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是新时期我们党从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和昌盛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执行、调解等重要职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用科学发展观妥善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者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我国强制执行法律领域,一般把对执行义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或者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理解为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说服教育就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教育对象提高认识,心悦诚服,自觉改正以前的不良行为,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方法;强制执行则是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者结合,从而得出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所谓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尽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1]

  从50年代以来 ,在最高法院就执行问题下发的批复、通知、意见等文件中 ,就可以经常发现“认真说服教育 ,打通思想”、“经耐心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才应采取强制措施等内容 。在 1979年 2月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 )》中 ,也十分强调执行工作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 ,并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当特别慎重,甚至须经院领导批准 。至于在各级法院关于执行实践的报告中,更是充满了强调说服教育的经验或事例,有的法院还明确提出在执行中要“以思想教育为主 ,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看得出来 ,“在执行中必须依靠组织,依靠群众,多作说服教育工作,注重方式方法,防止问题复杂化” 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实务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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