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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截止后不接受报名是否违规?保证金未交到法院帐户、未进行录像,是否影响拍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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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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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6年8月16日,某拍卖公司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该院强制执行的红山区城效乡贾家营子村钢铁西街路南第三层1—7号大厅进行拍卖。该拍卖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拍卖,前两次均因无人竞买,未能成交。经两次降价后,举行第三次拍卖会。
第三次拍卖,拍卖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在当地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报名及展示时间截止到2006年10月24日下午4时,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有三人报名,其中:金某将参拍保证金存入该拍卖公司股东名下;李某交纳的支票经核实后存入该拍卖公司帐户;刘某虽然以他人名义办理报名手续,但因未办理他人授权,故该拍卖公司于拍卖前通知其不得参加竞买。报名时间截止后的2006年10月25日上午九时多,一自称为白领丽家家居的商户言带有现金和支票欲办理参拍手续,因超过报名截止时间,且该商户携带现金也未向拍卖公司出示、支付也需要时间核实,同时已办理竞买手续的竞买人坚决不同意延时拍卖,故拍卖会于10时整按时举行。拍卖会上,竞买人金某以850元/m2 竞得该标的,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认为卖价太低,以该公司拍卖无录像、没有让自称白领丽家家居的商户报名等,组织村民上访拟推翻这次拍卖。工商、法院责成该拍卖公司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问题:
1.报名截止后,在召开拍卖会前欲办理参拍手续,因超时报名时间,未允许报名是否违规?
2.参拍保证金未交到法院的帐户,是否影响拍卖的效力?
3.因条件有限未进行现场录像,是否影响拍卖效力?

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回复:
一、报名时间截止后,在召开拍卖会前不允许其他人报名是否违规问题。
该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了拍卖公告,明确了拍卖标的;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及报名时间等事项,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出了要约邀请。有意竞买的人应按拍卖公告中的要约邀请提出要约,从而使拍卖的程序得以正常进行。
《拍卖法》本身并未对竞买人的报名时间做出规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定从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意思达成一致,即可形成合同关系)的原则,有意竞买的人可以向拍卖人发出“同意报名条件”的要约,如在拍卖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报名,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资质资料和缴纳保证金等,拍卖人可以就有意竞买的人的要约予以承诺,则双方形成合同。
如果有意竞买的人的要约拍卖人不能接受,拍卖人不做承诺,则双方不能形成合同关系。如:超时报名时间、未能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或没有缴纳保证金等,都将导致有意竞买的人不能取得竞买人资格。
该公司2006年10月14日在当地报纸上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本次拍卖会展示与报名时间2006年10月23——24日下午4时”,拍卖人有权拒绝超过报名时间再报名的人报名,这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的规定。
二、参拍保证金未交到法院帐户,是否影响拍卖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竞买人一般应当向法院预交保证金。但在实践中,有不少地方人民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求竞买人将保证金存入拍卖人的帐户,由拍卖人代为保管,这样做既实现了预交拍卖保证金的目的,又方便了竞买人,保证了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操作方式也不应当影响拍卖的效力。
三、因条件有限未进行现场录像,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问题。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的规定,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要求拍卖人在现场制作录音、录像。因此,现场录音、录像并不是拍卖有效与否成立的必然要件,也不是拍卖中的必经法院程序。
当前,确实有一些拍卖企业在拍卖现场制作录音、录像,但这仅是拍卖企业内部用作学习参考或保存资料的需要。既然现场录音、录像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拍卖活动必须履行的必要程序,那么无论拍卖现场是否制作录音、录像均不影响拍卖程序和拍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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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竞买行为无效

3月13日,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称将于3月28日上午在该拍卖公司拍卖大厅公开拍卖一店面,有意竞买者应于3月22日前办理相关竞买手续。
3月22日,方女士在看到该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告后,到该拍卖公司领取《预交保证金通知书》,并于当日将10万元的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但未办理竞买手续。
3月23日,方女士打电话给拍卖公司的经办人,对方告诉她说把钱存入指定账户就可以了。3月27日,方女士又打电话给拍卖公司,经办人要她到公司签署一个认可拍卖规则的协议。
3月28日,拍卖会在该拍卖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方女士及丈夫陈先生到场,该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让陈先生补办了竞买手续,并让他们进场参加竞买。拍卖会上,陈先生以44万元拍得一个店面。
一个星期后,陈先生接到通知,法院认定该拍卖无效。原来方女士在3月22日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因竞买主体为方女士的丈夫陈先生,当日陈先生未到场,且方女士也未持有陈先生的授权委托书,方女士未办理竞买手续。
委托方法院认定该拍卖无效的原因就是因为陈先生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竞买登记手续,所以他的竞买行为无效,不能取得标的物。
陈先生和方女士认为,因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未给他们明确的指引办理手续,造成拍卖无效,要求拍卖公司向他们赔礼道歉,并按拍卖的佣金标准来对他们进行经济赔偿。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谢昌统律师认为,竞拍登记属拍卖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竞拍人须于最后截止日前向拍卖人申请竞买登记,否则不具有竞买资格。尽管其后在拍卖会现场补办竞买登记手续,并无效力。
如果拍卖行的确同意补办竞买登记手续的做法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当场拍卖活动无效,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拍卖费用。如果陈先生另有直接损失是由于拍卖人同意补办手续原因造成的,拍卖人应因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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