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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具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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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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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因而买受人也就是拍定人,或者说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并向其收取价款,形成买卖法律关系。买受人在拍卖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买受人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因而买受人也就是拍定人,或者说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并向其收取价款,形成买卖法律关系。买受人在拍卖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买受人权利,法律主要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取得拍卖标的物。拍卖一旦拍定,即标志着买卖双方的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以出卖人转归拍定人所有。动产所有权一般在拍定人交付拍定价款的同时转移给拍定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则自拍卖人交付权利转移证书之日移转给拍定人,并由拍卖人同时将不动产交拍定人实际占有。二是享有拍卖物之暇疵担保请求权。《拍卖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交予拍定人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拍定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时发现有缺损、腐败、结构不良、不适合应有的用途等暇疵时,享有担保请求权。他可就标的物之暇疵及时通知拍卖人,并在法定期限内请求退换,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但拍定人未为暇疵通知或超过暇疵请求期限的,即丧失担保请求权。在强制拍卖中,为贯彻强制执行,维护债务清偿的正常秩序,拍定人无物之暇疵的担保请求权。这就要求他在竞买前仔细看样,以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和竞买的价格。三是权利暇疵担保请求权。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拍定人所取得的拍卖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人都须保证其不被第三人追索,否则,拍定人享有权利暇疵担保请求权,有权向拍卖人请求追还价款或者要求赔偿,在强制拍卖中,因拍卖人是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拍定人应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价款,而不能向拍卖人和债权人提出这一要求。

  对于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支付价款。《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所拍定的标的物价款,非因不可抗力,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的,拍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领受标的物。《拍卖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这就是说,买受人在拍定后,应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拍定的标的物,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但对于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有暇疵的标的物,买受人无受领的义务。对于因标的物有暇疵而不受领的情况,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或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同时,买受人即使在无受领义务的情况下,也有保管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或者有暇疵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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