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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协曾就司法解释提出交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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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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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拍卖协会王副秘书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拍卖机构所进行的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活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纯属正常。王称,其考察过美洲、澳洲不少国家及地区的拍卖行情,拍卖机构均对委托人及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他分析说,随着国内市场的放开,国外的拍卖势力将逐渐进入国内市场,只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的“国情”可能会让他们“水土不服”,从大的方面讲不利于国外拍卖资金的引进;从小的层面上说,限制佣金也不利于国内拍卖行业的发展。王还表示,任何关于拍卖的法律法规,都应优先考虑如何实现被拍卖物的最大价值。《拍卖法》是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国家法律,其它法规及司法解释应服从和遵循之,而不应与之相违悖。

  据了解,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征求意见稿之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很快便对此作出反应,于2004年2月13日致函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0条建议和意见。2004年8月16日,中拍协再次向最高法院发函,要求最高院充分尊重拍卖人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的协商权,而不应对佣金问题进行文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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