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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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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票据持有人应该享有的票据权利,其中就包括保全票据权利,而在我们的实践中,对于如何保全票据权利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一、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权利的瑕疵

  1、签章瑕疵

  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时有权人变更,如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营房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的涂销

  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1)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其实质是票据内容的更改。涂销的事项若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其后果为票据无效。

  (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未涂销的记载事项发生效力、

  (3)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

  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的内容,保全票据权利不涉外的,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涉外的情况下,一般适用付款所在地的法律。如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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