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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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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当中,票据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票据权利人超过此期间行使票据权利的,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法律意识。

  一、票据保全具体情形

  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二、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规定

  《票据法》第 108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55条规定,票据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按月计算的,按到期月报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例如,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l月31日,付款期限为5个月,则到期无对日(因6月31日不存在)月末日6月30日为到期日。若6月30日正巧是休假日,则休假日的次日7月2日为最后一日。

  三、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三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规定”的法律内容,我国关于票据权利期限超过的规定在上述有了相应的介绍,相信大家已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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