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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票据权利保全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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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为了使票据权利得到实现,票据权利不丧失的情况下,是会对票据的有关权利进行保全的,不过在对权利进行保全的时候,会有不同的方式以及在保全的时候会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为,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最新票据权利保全的行为

  一、最新票据权利保全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三、申请票据保全的目的

  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持有票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人此时为了防止自己的票据权利彻底丧失而行使的权利就是票据保全措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最新票据权利保全的行为有关知识,相信大家在阅读之后,一定会有自己的见解,在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时,会根据行为的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效力出现,有的是中止时效等等。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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