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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别除权的程序性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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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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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破产法对别除权的程序性权利的限制首先体现在重整程序。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别除权暂停行使,除非别除权的标的物有损坏和价值减少可能,足以危害别除权人利益的,别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权利。根据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别除权将获得足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将得到公平清偿,而不是优先清偿。这里将别除权因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纳入普通债权清偿的范围。重整计划一旦经法院裁定批准。别除权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其次在和解程序中也对别除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别除权人虽然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没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取决于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额。别除权人是否同意,别除权标的物的多寡均不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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