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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破产的优劣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3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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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就是有起有落,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无法掌握,公司可能上市也可能倒闭或者破产,公司退出市场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公司自然的破产,还有一系列的清算工作要做,有网友想问,自然破产的优劣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自然破产的优劣是怎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公司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其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缺点:1、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由于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机构、金融部门派员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安置、社会稳定、金融机构资产保护等问题自然考虑较多,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机构的干预,难以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2、专业性无法保障。由于法律没有对清算组成员的专业素质提出要求,清算组成员通常是非专业人士,缺乏处理破产清算事务所需要的法律、财会、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3、缺乏职业性。由于来自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清算组成员往往是兼任清算工作,不可能把全部时间和精力花在清算事务上,因而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破产进程,并加大破产成本。

  4、缺乏责任承担能力。由于清算组是由来自不同机构和部门的人员临时组成,其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清算组成员所在的机构和部门只负责派出人员,对其人员在处置破产清算事务中的行为后果却不承担责任,而且,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即解散,也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上述理由,破产法保留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受到各方诟病也不无道理。

  二、破产清算的步骤有哪些

  以下是破产清算的步骤:

  1、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组成。

  3、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

  4、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物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1、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并且公司必须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然后偿还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债务,最后如果还有剩余则各合伙人按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方法平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自然破产的优劣是怎样”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自然破产要进行清算工作,其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但是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专业性、职业性也无法保障,同时清算组可能也缺乏责任承担能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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