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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不能让知识产权流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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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但是在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往往被忽视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这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应当引起重视。

  “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则。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范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专家表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志性的一部法律,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虽然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当企业破产清算时,重视破产人的有形财产而忽视破产人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既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忽视知识产权成破产清算之痛

  南京金鹏铝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于1993年9月正式投产,总投资1705万美元,年生产能力20000吨,是华东地区最大的铝合金型材厂家之一。公司产品1996、1997两年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公司商标——“鹏迪”也成为行业内知名商标。后来由于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2年公司被迫破产。在破产清算中,该公司商标被评估机构评估为两万元,拍卖中还没有单独实现,一家从事房地产的企业以6600万元全部买下该破产企业的财产。“鹏迪”商标至此烟消云散。

  类似金鹏铝业公司及其“鹏迪”商标在破产清算中的命运的例子并非鲜见:南京市第二晶体管厂的“月亮”牌注册商标在破产清算时资产评估价值为3000元;南京旭东厂“飞波”牌晶体管收音机注册商标在破产清算时资产价值被评估为2000元;南京大同被单厂使用在被子、垫套和被套上的“良宵”和“孔雀”两商标在破产清算时被评估为无价值商标……。

  “很显然,上述这些破产企业清算时商标价值评估并不能反映企业商标品牌的真正价值。”程堂发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已从事审判工作30年,从1996年至2002年一直从事破产案件审理,后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对破产企业清算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有深入了解。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调查统计南京所在辖区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发现有近一半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即使评估,也是价值明显偏低或者有估无价。

  不仅是在南京,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东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一些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忽视了企业的商标价值评估,导致出现一种令人尴尬的现象:企业不存在了,而企业的商标还在有效期中,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管理部门也不能擅自撤销该商标,只有等该商标连续3年未被使用才自动实效。此后,任何人可以继续申请注册该商标。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有些20世纪70、80年代的著名商标在破产清算中竟然有估无价,一些破产企业在整体拍卖和转让中将商标作为零资产处理。破产企业清算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令人心痛。

  诸多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被忽视,或者在破产清算时被遗漏,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而这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在破产财产中往往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程堂发认为,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也不利于对广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导致企业破产清算中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还是知识产权意识问题。受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懂得知识产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许多破产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只顾及短期利益和现实利益,致使破产的企业知识产权平时就无人管理。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没有对“破产财产”进行明确定义,但是据专家介绍,“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专利申请权等企业的无形财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仍然有效的,列入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准而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也应列入破产财产。而在实践中,只关注有形资产,这部分无形财产却常常被忽略了。

  “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也是导致企业破产清算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破产法立法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破产法施行前我国国有企业破产依据破产法(试行),破产法(试行)规定了清算组制度,尤其在政策性破产案件中,清算组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清算组往往控制在政府手中,清算组成员并非来自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如果缺乏知识产权专家,这样就会导致破产清算时容易忽视破产企业的无形财产。

  王欣新还表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就会导致该企业的声誉急剧下降,企业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会迅速贬值,这样使得破产企业的无形财产价值被低估。

  防止隐性流失成当务之急

  较早关注并呼吁防止破产清算中知识产权隐性流失,程堂发是这方面的专家之一。在2003年常州举行破产法起草讨论会议上,程堂发曾经向有关人士提出过关于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正式采纳。

  “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评估机制是防止破产清算无形资产隐性流失的重要一环。”程堂发认为,今年破产法施行后,已经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破产清算组”制度,这样可以保证破产清算的专业性、合法性与延续性,摆脱了原来破产清算组的弊端。程堂发还建议,破产管理人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或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顾问,在清算中,对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专门讨论。[page]

  王欣新也认为,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制度能够在防止破产清算中知识产权隐性流失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管理人”基本来自中介机构,能够独立、公平地进行清算评估,其中律师等就会相应地重视破产企业的无形财产价值,从而委托相性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合理评估。当然,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不能缺少,这就需要在今后实践中不断完善“管理人”制度。

  “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与企业有形资产一同打包拍卖,应当突现或单独拍卖。”程堂发认为这也是防止破产清算无形资产隐性流失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有关文件,要求“处置破产案件财产,一般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并加强对拍卖的监督”。将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从有形财产中脱离出来单独进行拍卖,这样可以防止拍卖中重视破产企业有形财产而忽视知识产权的问题,也保证了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公平性。

  “完善无形资产的流动市场也很重要。”王欣新认为,在破产清算时对无形资产正确评估自然重要,但是不能为了评估而评估,而是要将无形资产卖出去,完善竞价机制,在市场上体现其价值。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7月10日,由法官、专家学者组成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工作小组在京召开了第一次讨论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网络上公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专题论坛,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将来的破产法司法解释能否将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明确具体规范,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知识产权报记者 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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