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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施行后社会管理人开始操盘破产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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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随着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抽签摇号中标,全省首宗由社会管理人操盘的破产案正式“登场亮相”。据悉,到目前为止在全国也十分罕见。

  原国有、集体所有有制企业大规模破产工作接近尾声后,随着新破产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原由政府主导成立破产清算组并实施政策性破产(费用不足由政府补足)的情况,依法必须退出历史舞台。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管理机构称之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亦可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可依法享受一定报酬。

  从卷宗材料来看,这次破产申请企业为南通海林星星溢翠制衣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条件。海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按新破产法启动管理人选任程序。南通市范围内具备管理人选任资格的中介机构共12家,报名参与选任的8家,实际到场选任的7家。

  为体现公开、公平原则,海安县法院采用抽签摇号办法确定中标机构。具体办法为:首先,拿出1-7号球放在抽签箱中,由各参与选任机构的委托人从中摸一个小球,公开唱号,由现场记录员将各自摸到的号记下来。然后,再将各机构摸到的小球放在摇号机中,开始摇号,机器停下来后,哪个号的球掉下来,抽到哪个号的单位就中标。当天,主持人演示一遍后,开始摇号。最后,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所抽号摇中,有幸成为第一家具体操办破产案的社会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具有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业内人士指出,关注、研究社会管理人这一新事物的运作过程,对完善管理人指定程序、报酬确定以及相关操作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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