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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负责人翻供 “我只靠人脉赚中介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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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一破产案”———1999年初开始的广东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破产案件昨日又有新进展。原广东xx清算组副组长杨xx昨日出庭受审期间,当场翻供否认受贿罪名,控辩双方因而展开激烈交锋。

  杨xx,2008年12月,他被指控受贿247万元的时候,主动退了317万元的赃款。但昨天在法庭上,他却翻供说自己并未受贿,收的钱只是理所应得的“中介费”。

  翻供

  昨日法庭上,67岁的杨xx头发已经全部花白,但回答逻辑严密。

  据广州市检察院此前指控,从1998年到2008年,杨xx多次收受3家拍卖行负责人好处费共247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拍卖行安排拍卖项目并介绍有资质的竞拍人。昨日,广州市检察院又补充起诉称,2008年9月至10月,杨xx通过相同做法收受盘龙乾元拍卖公司游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至此,杨xx被控受贿总额达307万元。

  对于这些钱,杨xx表示这并非贿赂款,而是中介费。杨xx说,他通过自己做总编、做律师等数十年的人脉积累,“费了很大力气才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并且把他们介绍给拍卖行”。在这个过程中,他并没有利用清算组的资源,他按照商业惯例收取一些中介费无可厚非。

  庭辩

  杨xx辩称:“在我到任之前,所有拍卖行早就由法院选定了,至于拍卖项目如何分派到拍卖行等问题,我并没有决策权,清算组也未曾对拍卖项目开会讨论过。实际上,清算事务的实际操作者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拍卖项目等具体问题都是由他们来决策通过,最后才拿到我这里来盖公章。我只能写‘同意’。”

  检察机关则表示,杨xx作为广东xx的清算组负责人之一,可以将破产项目中比较好的项目拿出来拍卖,这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介人员可以办到的。检察机关还出示一份供述,以证明杨有主动索贿情节。

  控辩交锋

  定罪“受贿”关键看公职身份

  对于受贿罪,法律对犯罪主体有着严格的要求,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基于此,昨日控辩双方也就杨xx的身份展开了辩论。

  杨xx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指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法律对清算组的定性是不明确的,清算组并没有被归类到上述任何一个机构。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从清算组的职权、以及杨xx是受有关政府部门指派到广东xx参加清算事务的事实来看,杨xx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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