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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破产法认识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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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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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功能认识不足,或者说没有形成正确的破产保护理念。其中包括部分党政领导认为企业破产即政绩破产,对破产制度在“清算重组、消减债务、促进再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保护功能缺乏认识。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未来部分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的企业将会逐步被淘汰,需要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不少资不抵债的企业主之所以选择跑路,一个原因是他们不了解企业可以走申请破产的自我清算和保护的途径,这反映了社会对破产法制度功能认识不足。”

  3月10日,在中国人大网、法制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的“司法为民”网络访谈活动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代表如是表示。

  齐奇表示,我国企业破产法实际上贯穿了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要给予宽容。但是,目前一些党政领导把破产与“政绩”关联起来,破产制度在“清算重组、削减债务、促进再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保护功能缺乏认识,认为企业申请破产多了,会影响地方形象。

  “事实上,法院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司法手段,依法帮扶有订单、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也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等手段淘汰掉落后产能,及时退出市场。”齐奇介绍,2012年浙江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143件,审结89件,同比上升64%。其中20余家企业经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起死回生。没有发生一起因为破产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万余名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实现了破产企业的平稳、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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