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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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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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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的的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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