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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的基本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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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公司在经营不善之后,是会遇到清算的,但是很多的时候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样的一个清偿规则,导致很多的人有时候不能很好的解决清偿这样的事情,所以清偿的基本规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清偿的基本规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础。特别是在商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参与商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对各民事主体之间合意应予充分尊重。因合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直接承认其效力,而不予以干预或限制。因此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已就清偿抵充达成了合意,无论形式是明示还是默示,无论合意达成的时间是债务人给付时还是在给付前达成,均应尊重。需要补充的是在给付结束后,再对于债务清偿抵充达成合意的,不予认可,目的是防止债务复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民法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无抵充合意的情况下,坚持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肯定了债务人有权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其给付系清偿何笔债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各国民法关于清偿抵充的规定中均有体现。

  债权人在抵充指定时滥用权利情况。在当事人未达成抵充合意时,债务人未为抵充指定时,赋予债权人抵充指定权,如果债权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诚信原则应予认可。若是债权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违背诚信原则,用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进行抵充指定等,应予禁止。同时债务人指定抵充时,如指定先抵充本金,然后才抵充费用或利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侵害,应予禁止。

  4、公平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予以保护。在债法领域,固然保护债权为其基本功能之一。但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公平作为自然法的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公理。所以在大陆法系的各国规定,在未达成抵充合意,又未为抵充指定时,应规定法定抵充顺序。

清偿的基本规则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清偿的基本规则的相关介绍,清偿的规则都是有相应的规定的,不管是谁有债务问题都需要依照这样的一个规则,所以如果有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好好的去了解这些方面的规则,希望上文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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