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9年3月20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5月24日,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顿。
7月2日,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4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期间,债权人A公司发现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A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9年10月30日宣告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1999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
但是1999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9年11月,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放弃对江阴医院的40万元债权,条件是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江阴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40万元财产。
问: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2、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未满,如果出现法定情况,可以宣告破产。
2、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4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参考理论分析
1、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page]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本案中,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入整顿阶段,但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目的,因此,应终结整顿。但终结整顿,要求宣告破产的申请应由债权人会议提出,而不是由某一个债权人提出。
2、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4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整顿期间,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4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