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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破产管理人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1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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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每年都会有一定的企业申请破产。破产过程需要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如果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是需要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破产管理人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更换破产管理人程序

  管理人更换的形式有申请更换和直接更换两种。申请更换是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形式。直接更换是由法院依据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形式。不论以哪种形式更换管理人时,新管理人的产生程序都应和原管理人的产生程序一致。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换破产管理人

  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2、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7)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1、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管理人,管理人是独立的机构。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这就为排除政府干预,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2、专业性。新《破产法》吸收了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格的国际惯例,对管理人采用资格准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并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担任。这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3、全程参与性。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指定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破产宣告后,必须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有效地改变了原来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处于债务人的管理之下的状况。这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或造成破产财产的损失。

  4、职责的法定性。根据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对财产进行清算、补价、变价等工作。管理人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更换破产管理人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变更破产管理人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或者其他法定的情形。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是很重要的存在,不能是与公司直接利益相关的人担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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