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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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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是想要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需要满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的全部内容,在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之后,也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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