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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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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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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商标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422号
  申请人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见附图),被商标局于2002年7月5日以《关于撤销第1218539号“图形”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档撤(2002)175号]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于2002年7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撤销第1218539呈注册商标的决定书认为,第1218539图形商标与我国的海关关关徽近似,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撤销第1218539号图表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称,
  一、申请人并没有刻意模仿海关关徽的恶意,并且第1218539号图表与海关关徽区别明显。申请人在1997年5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钥匙及图”商标,商标局于1997年9月发出审查意见书,删去了“金钥匙”三字,因此第1218539号商标在核准时只保留图表部分。由此可见,仅仅使用该图形作为商标并非申请人的初衷,申请人并没有刻意模仿海关关徽进行注册的恶意,并且,第1218539号商标的图形是两把交叉的钥匙,而海关关徽是一把钥匙与一把权杖交叉,二者具有明显区别,谈不上近似。况且,申请人在注册该商标时连海关关徽是什么样子都没见过,如果两者在某些局部有相似的地方,也只能是设计上的巧合。
  二、商标局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商标局认为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与海关关关徽近似,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指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海关关徽既不是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也不是特定地点的名称,更不是标志性建筑物,因此,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明显不当。
  三、由于申请人使用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已达五年之久,如果撤销该商标,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显失公平。自1997年以来,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一直被作为申请人的主商标来使用,第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都在百万元以上。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已成为当地的知名品牌。一旦该商标被撤销,不仅以前投入的巨额费用会付之东流,而且整个企业会突然陷入没有品牌的困境,这对申请人来说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商标局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从未有模仿海关关徽进行商标注册的恶意,并且撤销该商标对其显失公平。申请人请求驳回商标局商标档撤(2002)175号决定,恢复申请人对第1218539号商标的专用权。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由商神手杖图形与钥匙图形交叉组合而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海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1218539号商标的图形与海关关徽相比,其主要区别仅为第1218539号商标图形中的商神手杖下端为钥匙的头部造型。第1218539号商标的图形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构成近似。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即使申请人没有刻意模仿海关关徽进行商标注册的恶意,也会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的严肃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尊严,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也同样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不论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规定,还是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因此,第1218539号图形注册商标应予撤销。申请人称第1218539号商标与海关关徽区别明显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所称“申请人并没有刻意模仿海关关徽进行注册的恶意”,以及申请人使用第1218539号商标已达五年之久,“如果撤销该商标,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显失公平”等理由均不能成为维持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注册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海关关徽既不是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也不是特定地点的名称,更不是标志性建筑物”,因此,商标局对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以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撤销,在适用法律上明显不当。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正确。商标局认定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属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但如前所述,将与海关关徽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第1218539号图形注册商标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仍应予以撤销。
  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十七条及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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