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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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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根据适用对象及功能的不同划分很多种类,我们常见的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但很多朋友都会有疑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黄酒、**大葱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组成。

  (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

  (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二、地理标志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是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行业团体等组织,而不是某个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三、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三)申请时一定要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否则虽然附送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对待。

  (四)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为使消费者不产生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提出注销商品商标申请

  (五)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以部分驳回。

  集体标志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该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的信息,由上可知,地理标志可申请为集体商标,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虽都是商标,但在功能作用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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