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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嘉帏与被告楼小庆、杨可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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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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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嘉帏与被告楼小庆、杨可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6:25:31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11号

 原告:许嘉帏。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小庆。

 被告:杨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嘉帏诉被告楼小庆、杨可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嘉帏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嘉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嘉帏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坚

 审 判 员 龚益卿

 审 判 员 龚辉文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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