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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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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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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11 16:53:50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廊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Joint Stock Company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

 委托代理人邰风、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00号。

 负责人赵维历。

 被告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陈棣镇江头村。

 法定代表人丁加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又与被告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09年6月16日申请对被告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玉水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王二环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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